113年度桃簡字第2079號
原 告 姜美寶
被 告 松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向
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
帳戶所有人即品冠交通有限公司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嗣被告更名為松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並為主事務所設立於臺北市中山區之
公司法人,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是依
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