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簡字第2083號
原 告 許峻傑
被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
適用之。
二、
經查,
本件原告因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2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