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簡字第2244號
原 告 聖保羅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莊立群律師
郭志偉律師
被 告 振翔實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程貳隆
白友桂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振翔實業有限公司調解,並於調解不成立時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1項規定聲請
適用訴訟程序,而視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8萬7,21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7,9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扣除前繳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尚應補繳185,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