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簡字第2353號
原 告 京漢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潘奕旭
被 告 楊允中
楊長寧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智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3月14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