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簡字第248號
原 告 上禾工程行
鄭植元律師
黃信豪律師
被 告 徐進富
上 一 人
被 告 桃園國際機場排班計程車自律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良易
訴訟代理人 黎奕利
被 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劉蕙瑜律師
何婉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人人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有限責任台北市人人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