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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簡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48號
原      告  上禾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謝東斌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鄭植元律師
            黃信豪律師
被      告  徐進富  
            有限責任台北市人人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耀華  
被      告  桃園國際機場排班計程車自律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良易  
訴訟代理人  黎奕利  
被      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劉蕙瑜律師
            何婉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人人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有限責任台北市人人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