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簡字第304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怡靜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 113年度桃簡字第30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