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簡字第523號
原 告 永焯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漢威機械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原告
起訴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
被告公司係址設於「新北市淡水區」乙情,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是依
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