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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簡字第 6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639號
原      告  王業文 
被      告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懷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責任依原告主張之事實與提出之證據,無法確認原告所稱侵權行為地為何處,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確定本件管轄法院。查被告臺灣分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臺北市信義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容有誤會,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