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簡字第842號
原 告 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華記科技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經查,原告以買賣
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給付買賣價金,然依卷附經
兩造確認之報價單第7條約定,雙方如有爭議,將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原告依
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係因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尚不得據以認為原告有拋棄合意定管轄法院權益之意,而被告依同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具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
非就
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為
言詞辯論,亦無
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故原告向本院起訴,違反
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