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簡字第 8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844號
原      告  禾家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淳
訴訟代理人  陳名緯
被      告  黃國勳
訴訟代理人  陳春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萬5,937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原告請求(本院卷第53頁),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