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844號
原 告 禾家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國勳
訴訟代理人 陳春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萬5,937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
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
訴訟標的之
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認諾原告請求(本院卷第53頁),是依
上開規定,
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