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簡字第886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8,84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2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