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簡字第96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曾昭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湖簡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指定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9時許,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同法第170條、第175條亦有明定。二、茲查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變更為今井貴志,依法應由今井貴志以書狀向本院
聲明承受訴訟,而有續行審理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由現在之法定代理人今井貴志以書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並附具
繕本,俾由本院依法送達於他造;另原告如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並應由今井貴志代理原告出具委任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