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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簡字第 9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96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曾昭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湖簡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9時許,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同法第170條、第175條亦有明定。
二、茲查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變更為今井貴志,依法應由今井貴志以書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而有續行審理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由現在之法定代理人今井貴志以書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並附具繕本,俾由本院依法送達於他造;另原告如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並應由今井貴志代理原告出具委任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