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96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5,565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
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
訴訟標的之
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認諾原告請求(桃簡卷21頁反面),是依上開規定,
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