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簡更一字第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林沛嫺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朱雅慧
參 加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朱林桂玉
兼
訴訟代理人 朱萬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2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參加人未受合法送達,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2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