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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簡聲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黃玉蘋  
相  對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相對人為被告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與相對人間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3336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桃簡字第2006號事件受理在案,為免受有不能回復之損害,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於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等語。
二、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債務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應於該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如所聲請停止之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即無停止可言,債務人亦無因繼續強制執行而有受損害之虞,自無依前揭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
三、經查,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惟系爭執行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以執行命令扣押聲請人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茄苳郵局(下稱茄冬郵局)之存款債權茄苳郵局於同年月25日以聲請人存款未達最低執行金額故無法執行扣押為由,具狀聲明異議,本院於同年月29日以桃院雲悅113司執字第123336號函知相對人即債權人上情並退還債權憑證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認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已告終結。參依上開說明,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既已終結,本件聲請自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