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補字第322號
原 告 林元萃
被 告 大興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6,954元(計算式:請求金額1,000,000元+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16,954元=1,016,9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