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補字第44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靖元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5,6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