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補字第540號
原 告 優士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京日寅有限公司
被 告 台灣工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安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京日寅有限公司、台灣工機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