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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補字第 5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562號
原 告 永如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信謙
訴訟代理人
翁文雄
上列原告與
被告
魏志参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7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昱
臻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