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補字第568號
原 告 胡崇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德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5,000元,應繳
裁判費14,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