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補字第61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游崇田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7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