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補字第632號
原 告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少凱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返還
系爭車輛,如無法返還時,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7,576元及自民國(下同)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8,539元(計算式如附表,加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