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補字第684號
原 告 忠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原 告 忠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皇翔百老匯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282元(計算式:請求金額340,200元+其中198,450元自民國113年7月2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7月30日止之利息82元=340,2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