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補字第69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曾家碩(原名:曾昱齊)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91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