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補字第71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潘志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