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補字第71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張嘉琪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立體育大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6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