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補字第715號
原 告 郭宇軒
桂大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瑞麟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134元(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