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補字第72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英傑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8,324元(計算式:請求金額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8月27日止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