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補字第777號
原 告 林欣諺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明順等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535元【即以原告所主張
土地分割後可得之價額(
應有部分土地範圍面積與土地公告現值之乘積)為據,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6,600元×802.78平方公尺)×7/240=154,5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至原告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保留其得向被告等人請求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部分聲明,因尚未具體聲明請求金額,故暫不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