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補字第826號
原 告 鍾源權
上列原告與
被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77元(即本院112年度桃小字第2517號民事簡易判決
主文第1項
所載本金加計至本件起訴之日前一日止之利息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