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補字第832號
原 告 吳緯文
上列原告與
被告藍晋旭等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4,409元(計算式:86,965元/平方公尺×102平方公尺×1/50+267,000元=444,4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