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補字第840號
原 告 楊明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素莉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700元(計算式:250,700元+55萬元=80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