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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補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6號
原      告  魏許富士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靜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4,000,000元,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原告如能提出足以認定桃園市○○區○○○○街00號2樓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之資料,則應以該交易價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後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所明定。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自明,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用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2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而系爭房屋之交易價格經本院職權搜尋相同社區及鄰近社區於民國112年1月今的實價登錄資料後,市場交易總價額約莫落在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至5,880,000元間,復考量現今因COVID-19疫情結束,原物料等價格大幅上升,物價通膨指數屢創新高房市交易價格日益高漲之現實環境及趨勢後,認單就系爭房屋之價值至少應為4,000,000元,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定期命原告補繳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起訴。另若原告能查報系爭房屋之交易現值或經有鑑定資格之鑑價公司所為鑑價價格,則應以該交易現值或鑑價價格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後補繳裁判費,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