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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保險小字第 10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04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  


被      告  吳岳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5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尚有調查相關事證之必要,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5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