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04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岳庭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5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尚有調查相關事證之必要,
爰依
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5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