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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保險小字第 10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08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李易其  
被      告  許唯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2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主 文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於民國115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於115年1月9日入監執行,未經合法送達,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