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08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許唯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2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主 文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前經於民國115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於115年1月9日入監執行,未經合法送達,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