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13號
被 告 梁小柔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7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