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保險小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6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許俞屏  
            陳君儀  
被      告  蘇文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8月1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