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37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士鈞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對被告起訴主張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
惟被告林士鈞之
住所地在新北市新莊區乙節,本件侵權行為地則在新北市林口區
等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調查報告表附卷
足憑,依
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