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9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趙仕賢
輔 助 人 趙蘭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145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