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黃永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7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