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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保險小字第 8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85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葉凱欣  
被      告  簡宗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5年1月28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4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