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99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分公司
被 告 賴世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2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1月22日
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