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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保險簡字第 1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2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范姜宇宏
            簡權益  
被      告  楊智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932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減縮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3,932元及遲延利息(本院卷49頁反面),實質上已屬小額訴訟程序案件,僅不及變更案號而已,是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1條第3項之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原告繳納之裁判費逾訴訟費用額1,500元部分,因係原告減縮訴之聲明而生,自應由其自行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