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2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許名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民國114年7月25日下午4時
宣判,因原告於114年7月22日陳報
兩造已和解,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