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沛韓
即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君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上訴之要件。另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
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23日所為之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46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然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嗣經本院於115年1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
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20日送達上訴人,然至今仍未見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憑,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
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