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5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鄭竣宇
(即桃園○○○○○○○○○)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181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減縮
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4,181元及
遲延利息(本院卷77頁反面),實質上已屬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案件,僅不及變更案號而已,是
本件應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
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1條第3項之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原告繳納之
裁判費逾訴訟費用額1,500元部分,因係原告減縮訴之聲明而生,自應由其自行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