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琮祥
即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31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
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