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呂炫德
本件原定
宣判日期應變更為民國114年5月29日中午12時。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宣判期日為民國114年5月30日,
惟依我國11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該日為端午節補假日,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裁定變更宣判期日至原定期日前1日即114年5月29日中午12時。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