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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保險簡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22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  
            蔡明軒  
被      告  泓昱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煌  
訴訟代理人  馮文欣  
            李應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2月3日宣判,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之114年11月24日具狀撤回被告之起訴,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