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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保險簡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22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蔡明軒 被 告 泓昱交通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馮文欣 李應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2月3日宣判,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之114年11月24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起訴,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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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