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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保險簡字第 2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25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羿霖  
            陳書維  
被      告  朱盛爐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614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減縮請求本金為新臺幣(下同)85,614元,實質上已屬小額訴訟程序之案件,僅不及變更案號而已,是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1條第3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原告繳納之裁判費逾訴訟費用額1,500元部分,則因原告減縮訴之聲明而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昱